婚姻家庭生活小常识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重点内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重点内容)(重点内容)(介绍概念)(介绍概念)(概述)(概述)法律体系基本准则基本准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关键词关键词同居同居结婚结婚财产财产债务债务离婚离婚子女子女同居同居未婚同居与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与非法同居11、未婚同居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一般也不被法律禁止。未领取、未婚同居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一般也不被法律禁止。未领取结婚登记证书的“夫妻”实质也是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登记证书的“夫妻”实质也是未婚同居关系。22、非法同居(婚外同居)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所禁止的同居关、非法同居(婚外同居)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所禁止的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事实婚姻,指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法律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法律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19941994年年22月月11日日《《婚姻婚姻登记条例登记条例》》颁布以前的事实婚姻认可;构成重婚的事实婚姻认可。颁布以前的事实婚姻认可;构成重婚的事实婚姻认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建立夫妻关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有配偶者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系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有配偶者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以夫妻名义同居: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人均以为是夫妻以夫妻名义同居: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人均以为是夫妻同居同居法条速递: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条速递: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问题:法律问题:1、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法可依?(约定:一方提出分手、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法可依?(约定:一方提出分手//自愿给予)自愿给予)22、男女未婚同居,政府有权处罚吗?(派出所、计生办)、男女未婚同居,政府有权处罚吗?(派出所、计生办)法律建议:法律建议:1、不要与已婚者同居;、不要与已婚者同居;2、同居要明确双方财产关系,自己购买大件商品保留购买发票、付款证、同居要明确双方财产关系,自己购买大件商品保留购买发票、付款证结结婚婚概念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条件条件自愿;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自愿;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亲自登记结婚。);双方亲自登记结婚。名词解释名词解释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上下各代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的旁系血亲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结结婚婚无效婚姻无效婚姻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名词解释名词解释::胁迫: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胁迫: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问题:法律问题:11、能否由父母代办结婚证?、能否由父母代办结婚证?22、乘人之危的婚姻法律效力?、乘人之危的婚姻法律效力?33、结婚彩礼可以返还吗?、结婚彩礼可以返还吗?44、如何看待取消强制婚检?、如何看待取消强制婚检?55、谎报年龄结婚,后申请婚姻无效可行吗?、谎报年龄结婚,后申请婚姻无效可行吗?结结婚婚彩彩礼礼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第19 19 条也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 条也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 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 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 与处理。 与处理。 财产 财产 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 财产约定 财产约定 财产公证 财产公证 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 一、概念。 一、概念。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 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 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 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二、范围 二、范围 11、一方婚前的财产; 、一方婚前的财产; 2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 3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3.具有 .具有人身性质 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 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 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臵费等。 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臵费等。 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 一、概念 一、概念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 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 调整的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 :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 段时间。 段时间。 二、范围 二、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含离婚后的预期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含离婚后的预期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的除外; 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臵补偿费。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臵补偿费。 4.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 存续时间较长的( 存续时间较长的(10 10年),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年),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5.婚后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臵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 父母出资为双方购臵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6.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 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 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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