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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装修没人收水费南宁一业主以未装修入住

2024-08-20 来源:橙子资讯

家住南宁市长湖景苑小区的梁先生为245.3元的代收水费,被前“管家”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愉和物业)告上了法院,他又反诉诚愉和物业。因理解错误,梁先生错过庭审,导致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他的反诉裁定撤诉,诚愉和物业胜诉。因该案适用小额速裁一裁定局,而梁先生坚持认为诚愉和物业存在乱收费,3月8日,已提出再审申请。为245.3元水费一再打官司,这是为何?

事件:

前“管家”告业主欠245.3元水费,业主反诉“管家”乱收费

“200多元的确不多,但我更关注物业行业超标准收费等侵犯业主权益的问题,以及案件背后的法律价值。”3月9日,梁先生在接受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采访时坦言道。

梁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房子是2013年收房,诚愉和物业是前期物业,2014年9月之前,他的房子一直空置,直到当年9月开始装修。而他也一直按时缴纳物业管理等。后来,小区选了新“管家”,诚愉和物业撤场。

2020年6月,他忽然收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的一张的传票,这才知道他和妻子被诚愉和物业告上了法院,要求他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的代收水费245.3元。

梁先生认为当时自己的房子空置,不可能产生水费,何来代收水费之说。相反,他认为诚愉和物业存在超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公摊电费等行为,遂提出反诉,要求该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费用3014元,法院也予以立案。

结果:

业主闹乌龙错过庭审,法院判决前“管家”胜诉

今年1月29日收到了兴宁区法院快递来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案去年9月1日已通过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收到判决书后,梁先生有点傻眼了。

该案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一裁定局,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他告诉记者,当初收到法院传票时,应诉通知书上写明开庭时间是当年9月1日。他提出反诉后,法院只通知延长举证,之后再无通知开庭时间。他还在等待开庭,不想错过了庭审。

对此,兴宁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梁先生一案,法官没有变更时间,是按照传票的时间开庭,本诉和反诉也是合并审理,是梁先生没有按时间参加庭审。

因梁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他的反诉被撤诉处理。

法院认为,梁先生主张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尚未入住涉案房屋,不应产生水费。但他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13年7月收房,无法证明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为未入住未使用的状态。而其首次于2014年7月30日交付物业费用时,并未交付代收水费。而诚愉和物业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收取了梁先生2014年11月之后的代收水费,梁先生也无证据证明他已经支付了2014年11月5日及之前的代收水。

由此,法院判决,梁先生夫妇要支付给诚愉和物业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代收水费245. 30元。由于是小额速裁一裁定居,判决书显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于梁先生的反诉,法院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进展:

业主收集到新证据,已提出再审申请

为了证明自己房屋确实空置,今年2月20日,梁先生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供电局申请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电费清单。清单显示,截止2014年7月1日,该房表计电量为0,也就是没有任何用电。梁先生说,房子如果已入住使用,不可能只用水不用电,也就证明当时该房屋没有装修和入住使用,不可能产生代收水费。

梁先生提供的电费清单显示,涉案房屋电费在2014年7月前均为0。受访者供图

梁先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月8日,他向南宁市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但该院让他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递交,他准备向兴宁区法院再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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