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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广场可以养狗吗北京徐文海从高处扔东西

2024-11-14 来源:橙子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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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专栏作者/观察者网 徐文海】

10月17日凌晨3点左右,四川崇州养着一只黑色罗威纳犬咬伤一名2岁女孩的唐某终于赶到了现场。警方对事件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时,距离女孩被咬已经过去了20多个小时。微博热搜也纷纷讨论如何处理这一事件,文明养狗的话题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

作为一个小孩的父亲,我没有打开过撕心裂肺的视频,因为我可以想象那个场景,我知道我无法承受这种冲击。我也希望,今后面对类似事件时,我们不要只是愤怒和无助,而是采取实际行动。

再次回到本案,我们发现通知中明确写明,罗威纳犬的主人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唐某可以犯哪些罪呢?查找同类案件发现,犬只伤害事件中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主要分为两类: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条规定: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比之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因焚烧、破水、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或者其他物质的病原体或者采用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严重伤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

犯前项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类三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过失”。疏忽是一个高度主观的组成部分。除非狗主人承认自己让狗咬人,有特定原因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并且现场有相关证据,比如有目击者听到狗主人大喊“咬人”。死亡”等,狗的主人大多会由此得出结论。考虑到养狗的目的,很难推断出故意的可能性。因此,此类狗伤人事件一般属于“过失罪”。

过失死亡和过失伤害的区别是非常客观和明确的,但这两种罪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重要的区别也可以通过法院找到。

2013年5月,贵州遵义一名老人在晨练时被路边跳出的两只道高狗咬死,并将其拖行10多米。法庭审理后,周某狗的主人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7月,黑龙江省尚志市一名13岁男孩被邻居家的狗咬伤身亡。法院认定,狗主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刘某某在受害人死亡后肢解了受害人尸体并遗弃。情况十分困难,法院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害人父亲)583978元。

这些因过失造成重伤、死亡的案件,都是由凶恶的狗(通常是一只)造成的几处轻伤(通常是一只)造成的,也就是人重伤死亡的唯一案例。以前曾多次受伤,狗主人仍不履行注意义务的,就构成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2017年祁阳县人民检察院判决书显示,该案中,被告人胡小伟饲养的两只大型犬咬伤了江某1、文某、唐某2、曾某1等人,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晓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我们甚至发现有这样一个案例(2015丙一行终字第00016号),因为2010年至2013年三只凶猛的藏獒狗伤人2人、轻伤7人后,狗的主人仍然失败。进行监视。允许一只恶狗危及一个不特定的人的生命的义务,已经达到了故意间接的地步。这是一起较为罕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

因此,考虑到目前没有任何信息表明本案的黑色罗威纳犬有多次犯罪记录,尤其是轻伤和重伤,而且唐某的狗的主人也没有养过一些狗,因此,大概率是狗将被判犯有疏忽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将进行刑事调查。目前尚不确定该案是否会被提起公诉。可能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审判。

四川崇州恶狗咬伤女孩的视频

说到这里,想必很多网友都愤怒了。如果受害人伤势不重,是否有可能受到非刑事处罚?甚至有不少人提出,如今,虽然从高处扔东西是可以受到惩罚的,但为什么我们不能惩罚非法养狗呢?

首先,我想跟大家简单交流一下关于刑法的一些立场和原则。刑法针对自然犯罪的规定可以用简单的社会法治观更容易被接受,而法律犯罪则需要更严格的论证。另外,对故意犯罪的规定要更加自然,对偶然犯罪的规定要更加严格。而且,与犯罪行为相比,后果性犯罪肯定更容易被公众接受,更能体现法治观。

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的从高处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处抛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首先,必须是故意犯罪。其次,虽然对于结果罪和行为罪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通常是指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当然也包括多起案件)。

一来很难找到被不规范养狗“故意”侵犯的合法利益,二来也很难找到存在的“结果”。如果这样的“鲁莽行为”和“行为”因公共选择而受到惩罚,应该比合并“选择寻衅滋事罪”更可行。

显然,试图通过刑法来解决所有问题的想法当然是不合适的,但这种不合适的想法只是反映了社会对缺乏法律或其他应该解决问题的力量的无能为力的感觉。

以本案为例,罗威纳犬并不属于《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限制犬种,而是1、为什么罗威纳犬在北京、上海等很多地方属于禁止犬种,而在成都却没有? 2、虽然北京、上海都禁止养殖,但为什么我的社区里还有人养殖?虽然主人受教育程度比较高,但总是晚上九点后才出去遛狗,而且还拴着狗绳,但他们确实是罗威纳犬!他们有“养狗许可证”吗?当地部门不应该仅仅通过当地公众号发表两篇文明养狗文章就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责任。

当然,更重要的是我们自己。当狗主人说“放心,我的狗不会咬人”时,很多人常常很难同情狗主人。我们一定很难共情,而且我们也不需要共情。 9点多还在社区广场跳舞的人们说“不能运动”,你是否感同身受?你会同情站在你旁边的老烟民眼中挑衅的眼神吗?所以,如果你讨厌周围有人抽烟,讨厌深夜广场舞影响你的休息,那么作为狗主人,你也需要知道,不拴绳甚至守护一只野狗也没什么不同。从他们。 。

不仅是这种自我反思,而且一切规定不能也不应该交给刑法,实际上应该强化民政管理的责任。但有时在行政责任的推进中,也存在不少“老规矩”的现象,进而导致行政管理的掣肘。还记得各地时不时发生扑杀野狗行动时,人们对工作人员进行各种恶意攻击,包括直接的肢体冲突,网上也出现了大量对工作人员的嘲讽甚至人肉搜索。针对这种违法行为,有多少人站出来支持适当的行政行动?当然,我们的行政管理也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即使某个小区的居民发现严禁养狗,又有多少人知道该向哪些单位求助呢?虽然这些信息都明确提供给相应的单位,但是我们的行政部门完成了吗?

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园管理甚至社区物业管理也应尽力对不守规矩的行为进行提醒,避免给狗拴绳或戴口罩。为了避免冲突,你也可以尝试准备一些租赁配件。俗话说:“你是自己健康的第一人”。最终的责任在于你。社会整体状况的改善,确实在于你们每一个人。如果你有孩子,看到这些有关崇州事件的视频和报道,你还是沉默的大多数吗?至于社会如何进行治理,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办法。例如,我遇到过狗主人与一群主人在公共场合死亡的情况。

大狗汤姆和杰瑞有自己的狗屋、自己的项圈和可以奔跑的草地。如果中型和大型犬被困在狭窄的公寓楼里,您真的喜欢它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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