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免费养狗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获批准明年
湖北日报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胡舟
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前的10月28日,该《条例》已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主要规定了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与经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的宜昌,要向精神文明建设更高层次迈进,必须解决影响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突出问题。制定《条例》将为治理犬患问题、规范养犬行为,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华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宜昌市、区两级多次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治理犬患问题、规范养犬行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这些问题的根治仅仅依靠群众自觉、宣传教育、道德引领远远不够,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运用法治手段来约束。出台该《条例》,有利于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宜昌市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刘晓华说。
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条例》明确,宜昌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其中,重点管理区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所辖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本市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条例》规定,宜昌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依法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免疫证明。已经取得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接种疫苗。
养犬人应当持个人或者单位身份证明、住所或者场所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材料,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内有固定住所。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
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出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并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遛狗有规范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其长度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和候车(机、船)室、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盲人携带导盲犬外出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小标)犬只伤人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
《条例》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伤人犬只,由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连续进行医学留验观察十日,期间的检查、饲养等费用由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犬只伤人难以明确责任主体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动物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做好病死犬、病害犬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这些不规范养犬行为将受行政处罚
《条例》明确,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不免疫、不登记、养犬超过规定数量、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外出不遵守规定、遗弃犬只、犬只伤人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是重点管理和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不遵守接种狂犬病疫苗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外出未束犬链(绳)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排泄物未即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响介绍,今年8月11日,在西陵区葛洲坝街道锦绣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举行立法听证会,这也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16年1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
听证会上,经报名、推荐、遴选等程序产生的16位听证陈述人各抒己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听证中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听证报告,成为审议条例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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