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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逃逸六年应付什么法律责任撞车逃逸负什

2023-07-19 来源:橙子资讯

撞车逃逸六年应付什么法律责任(撞车逃逸负什么责任)

1.撞车逃逸六年应付什么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

撞车逃逸属于交通肇事[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逃逸,视其危害后果而定。

一者,如并非严重,如无重伤,如无重大财产损失,则可以追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因为逃逸超过六年,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视为保留追诉权利,无论他逃逸多少年都不影响受害人的诉讼权利。

如在两年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一者民事诉讼权利无法得到支持,二者行政机关如未在两年内追究将失去行政处罚权。二者,造成重大伤亡的。

如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交通运输是研究铁路、公路、水路及航空运输基础设施的布局及修建、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交通运输经营和管理的工程领域。]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刑事责任一经有关公诉机关立案,无论逃逸多年,都不影响公诉机关的追诉权。

2.欧阳涛的签名3.交通运输肇事后如何认定逃逸及自首

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注: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社,指进行图书、图画、杂志,报纸和电子物品等有版权物品的出版活动的组织。]1998年版,第349页。)按照该观点,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害人(victim)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生命危险,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见死不救,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将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转移、抛弃, 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应定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如有的同志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

(注:魏克家、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移弃荒野造成死亡的,应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页。 )这种观点被大多数学者和司法人员所接受。

如有的学者在揭示了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之后仍认为: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解释为兼含间接故意是比较合适的。(注:李洁:《析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人民检察》1998年第11期。

)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注: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该论者未对这种观点进行必要的论证, 司法实务中对这种意见也持有较多的异议。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现将理由阐述如下: (一)它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交通肇事阶段和驾车逃跑致人死亡阶段。

第一阶段属过失肇事,大家均无异议。第二阶段是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受伤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弃之不顾,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

在这一阶段,行为人主观上又形成新的罪过,客观上又有新的行为和危害结果。刑法理论把犯罪行为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须以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这种作为的义务由来可以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以及行为人自己先前的行为引起等。

所谓来自自己的先前行为是指行为人前面的某个行为使他人的人身安全处于一种严重的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采取积极行为消除这种危险状态使他人恢复安全的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致使他人死亡的,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有的学者认为,这次刑法修改,立法机关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有无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采纳了否定意见,因此对肇事后没有抢救伤者的行为不能转化为他罪(注:张军、胡云腾等主编:《中国刑法罪名大全》,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笔者认为这种结论缺乏依据。

没有任何立法资料可以证明:立法机关已经认可交通肇事者不具有救助被害者的义务。上述看法是论者的妄测。

早在1991年9 月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处理办法》第七条中就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被害者因行为人的肇事行为,身受重伤,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之中,这种危险状态是由行为人的先前肇事行为引起的,因此行为人就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 行为人不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所以,肇事后弃伤者于不顾,驾车逃跑,没有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这在本质上是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这一新的犯罪行为(不作为)是在行为人新的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

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故意行为可以转化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可以转化为故意行为。随着主观心理状态的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

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明知若不及时抢救,被害人就有可能死亡。但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驾车逃逸,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完全具有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总之第二阶段,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新的罪过,客观上具有新的犯罪行为和新的犯罪结果,因而完全构成一个新的犯罪-故意(间接)杀人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这一新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分歧。 本文试就如何理解这一规定进行探讨,并结合司法实践,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正确定罪提出自己的看法。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注:侯国云、白岫。

4.撞车逃逸六年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及责任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行为性质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要问题。

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 交通肇事,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这一规定中,呈梯度型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即针对一般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无论从定性还是量刑来看,都是相对明确和易于操作的。

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仍是争议颇多,难于处理的问题。下文中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性质及其责任认定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① 应当讲,这三种表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

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

5.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及自首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这一新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分歧。本文试就如何理解这一规定进行探讨,并结合司法实践,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正确定罪提出自己的看法。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注: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

)按照该观点,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见死不救,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将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转移、抛弃, 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应定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

如有的同志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注:魏克家、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移弃荒野造成死亡的,应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注: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页。)

这种观点被大多数学者和司法人员所接受。 如有的学者在揭示了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之后仍认为: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解释为兼含间接故意是比较合适的。

(注:李洁:《析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人民检察》199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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