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房子装修问题假一赔三奉新一商家欺诈经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时常遇到购买假冒产品,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形。近日,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销售,依法判决经营者李某赔偿消费者周某购买材料的三倍价款9万元。
【简要案情】
2018年10月,周某因房屋装修在奉新县某家居知名品牌专卖店购买装修材料,并与经营者李某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金额为3万元,由李某提供安装服务。
2020年8月,周某发现装修材料出现质量问题,与李某协商未果,遂反映至奉新县消费者协会。奉新县消费者协会向某知名品牌公司出具鉴定函,委托该公司派员到现场对争议产品进行鉴定。经鉴定,案涉专卖店售卖的并非该知名品牌生产的产品,属于欺诈销售行为。因调解无果,周某诉至奉新县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表示其向原告周某销售的并非某知名品牌产品,当时已向原告周某释明,仅同意重新安装同类产品,不同意赔偿三倍价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经营的专卖店,未在店内做任何的品牌区分,其店名和其与原告周某签订的合同名称均带有倾向性的暗示宣传,极易给原告周某造成混淆,使得原告周某误以为其购买的产品为该知名品牌或其旗下品牌,结合原告周某提交的录音材料及厂家鉴定书,可以认定被告李某向原告周某销售的材料并非该品牌,且未如实告知原告,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万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主要是基于对商家的宣传和对选购产品的整体认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全面、如实地告知消费者商品的质量及可能存在的瑕疵,避免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上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经营者过于追求商业利益,采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等不正当手段,暗示商品的品牌或性能,使消费者产生虚假的信赖,并作出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购买了该产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向消费者支付3倍赔偿。
做一名合格的消费者,正确消费和权益意识是必不可少的,在遇到经营者销售欺诈的情形,应当勇敢拿出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只有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消费者才能放心大胆的消费,人民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来源:奉新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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