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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隔音装修案例分析论文以案释法电梯噪声

2024-06-19 来源:橙子资讯

近年来,我国城市开始陆续修建大量高层建筑,电梯也在居民们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高层楼房出行主要依靠电梯出行。

但由于房屋布局不合理、电梯零件老化、使用频繁且时间不固定等原因,电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长时间处于过高噪声环境中,能够影响人的听力,导致记忆力衰退、注意力不集中及其他精神综合症,甚至会加重其他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等。

电梯噪声已经严重影响人们居住安宁、身体健康。因而,通过分析申梯噪声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找到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救赎本应属于人们的安静生活迫在眉睫。

案情简介原告苏某 X 园X 栋房屋的所有人,房地产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

原告所居住房屋紧邻电梯,二被告未对电梯进行任何隔音降噪处理,电梯运行噪声极大。苏某在噪声影响下无法正常休息与工作,并且电梯噪声已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

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 5500 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 年 6 月 30 日,一审理时,苏某提交了其委托北京市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对案涉房屋的电梯进行噪声检测的报告,报告表明苏某卧室电梯噪声超标。

该报告显示主要声源:电梯,检测依据: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检测时间为 21 时至 23 时之间,检测地点包括卫生间、客厅、卧室三处,其中,卧室在 22:22一22: 27 时段倍频程中心频率 500hz 显示检测值 26.9,参考值为 24。

2017 年 11 月 17 日,苏某委托北京市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对涉案电梯进行二次噪声检测卧室电梯噪声仍然超标,《检测报告》显示:主要声源:电梯,检测依据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检测地点包括卫生间、厨房、卧室三处,其中,卧室在 22: 41-22: 42 时段倍频程中心频率 250HZ 检测值 36.8.参考限值30:500HZ 检测值 25.6,参考限值 24。苏某因两次检测事宜共计支出检测费 5500 元。

对以上两份报告,经庭上质证,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表示不认可,且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房地产公司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案涉小区交付已经十余年,涉案电梯于 2005 年施工,2006 年检测合格并移交物业公司。

并提交了《城市建设档案》、《电梯验收检验报告》等证据。

物业公司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电梯维保合同、电梯维保记录等证据。

证明其公司对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的范围虽包含了维修,但只负责小修,其公司定期会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尽到了电梯的维护保养义务。

对电梯出现噪声问题物业公司辩解属于中大修,需要找第三方进行检测,确定是否进行更换还是技术维修,所涉及维修费用需要在公共维修基金里支出,如果是小修则由其负责。

经一审法院审查认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未尽到对涉案电梯的维护管理义务,使电梯的噪声超出了国家的标准,影响苏某居住房屋的生活环境,已构成对苏某正常生活环境的侵害,且长期可能导致对人身健康的影响,故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消除噪声、停止侵害的责任。

苏某所支出检测费用系因受到侵权所导致的举证损失,该损失应由侵害方予以赔偿。

关于苏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电梯噪声超标虽侵害了苏某的居住环境的安宁权益,但并未有证据证明因此造成苏某的健康损害或其他人格权益损害,

故苏某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2020.10.29 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09.30 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物业公司提交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案涉小区的区位图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证明涉案小区相应噪声限值应当依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 类功能区标准执行,案涉电梯噪声排放并未超标。

再审维持,驳回了物业公司的申请。

以案释法通过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归纳总结可以得出,首先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涉案电梯噪声是否构成环境噪声侵权,而认定电梯噪声构成侵权的关键是对苏某屋内电梯噪声的检测是否超过了法定标准。

本案中三方当事人对于案涉电梯噪声检测所参照的标准均提出了不同意见。

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案涉申梯噪声排放应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 类功能区 A 类房间夜间排放标准,认定涉案电梯噪声构成环境噪声侵权。

本文认为电梯噪声污染应适用何种标准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法院以《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作为本案电梯噪声排放的参照标准是恰当的。

对于物业公司提出答复函见来说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再适用于居民楼内提供公共服务而设置的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本文有不同看法。

环保部是行政执法部门,居民楼内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所有权属于本楼居民,该设备产生的噪音影响了本楼居民不属于环保部门的执法范围。复函通常仅适用于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执法,并非认定是否构成民事上噪声污染的依据。

并不当然地排斥《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民事侵权领域的适用。

因此,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认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不适用本案的说法不符合我司法实际,不应地得到支持苏某提交的室内噪声检测报告可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类功能区 A 类房间排放标准。

因此案涉电梯噪声检测已超过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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